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诉、投诉处理细则
第三条 处理申诉、投诉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
(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合法性与合理性;
(四)公正、公平。
第五条 属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诉:
(一)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不予受理或终止申办,认为理由不当的;
(二)对安全标志技术审查、现场评审、产品检验、审核发放的过程或结果有异议的;
(三)对监督检查的过程或结论有异议的;
(四)对投诉处理的过程或结论有异议的。
第六条 申诉应以书面、实名方式提出,内容包括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联系方式、诉求内容及证明材料等。
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工作过程中相关结论的申诉,应在相关文件或报告收到之日起
对其他事件的申诉,应在相关事件发生后
第七条
(一)因产品引发事故或涉嫌引发事故,认为应暂停或撤销安全标志的;
(二)认为产品安全性能欠缺或存在事故隐患的;
(三)持证人违反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弄虚作假,骗取产品安全标志,或伪造、假冒和非法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四)持证人不按照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组织生产,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持续稳定保证产品安全性能,不符合安全标志审核发放条件的;
(五)认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工作机构及人员行为违规的。
第八条
提倡实名投诉并提供翔实的信息和证据。
第九条 属下列情况的申诉、投诉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调查:
(二)已进入法律程序的;
(三)证据不足且无法取证的;
(四)属投诉人和被诉方之间民事、经济纠纷事项的;
(五)属纪检监察机关及其他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
(六)经过有关部门处理的;
(七)相关事件调查结束并已有明确结论,且相关方没有新理由、新证据的;
(八)超过申诉时限的;
(九)其他不属受理范围的。
第十一条 安标国家中心对受理的申诉、投诉,建立工作档案,制订工作方案,进行认真调查,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各相关方。
安标国家中心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可要求被诉方就相关情况做出说明。被诉方应自接到相关通知之日起
第十二条 申诉、投诉的调查核实工作原则上在受理之日起的
第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相关方对申诉、投诉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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