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的基本原则、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除空中、水上交通工具,水上设施,电气设备以及核能设备之外的各类生产设备。
本标准是各类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的基础标准。制订各类生产设备安全设计的专用标准,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使其具体化。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2893—1982 安全色
GB2894—1996 安全标志
GB4053.1——1993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2——1993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3——1993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4——1983 固定式工业钢平台
GB/T6527.2—1986 安全色使用导则
GB10434—1989 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
GB12265—1990 机械防护安全距离
GB/T14774—1993 工作座椅一般人类工效学要求
GB/T14775—1993 操纵器一般人类工效学要求
GB15052—1994 起重机械危险部位与标志
GB50034—1992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GBJ87—8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生产设备 production facilities
生产过程中,为生产、加工、制造、检验、运输、安装、贮存、维修产品而使用的各种机器、设施、装置和器具。
3.2 安全卫生防护装置 safety and health guard device
配置在生产设备上,起保障人员、生产过程和设备安全卫生作用的附属物件或设施。
4 基本原则
4.1 生产设备及其零部件,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可靠性。在按规定条件制造、运输、贮存、安装和使用时,不得对人员造成危险。
4.2 生产设备正常生产和使用过程中,不应向工作场所和大气排放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有害物质,不应产生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噪声、振动、辐射和其他污染。对可能产生的有害因素,必须在设计上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护。
4.3 设计生产设备,应体现人类工效学原则,最大限度地减轻生产设备对操作者造成的体力、脑力消耗以及心理紧张状况。
4.4 设计生产设备,应通过下列途径保证其安全卫生:
a. 选择最佳设计方案并进行安全卫生评价;
b. 对可能产生的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c. 在运输、贮存、安装、使用和维修等技术文件中写明安全卫生要求。
4.5 设计生产设备,当安全卫生技术措施与经济效益发生矛盾时,应优先考虑安全卫生技术上的要求,并应按下列等级顺序选择安全卫生技术措施:
a. 直接安全卫生技术措施一生产设备本身应具有本质安全卫生性能,即保证设备即使在异常情况下,也不会出现任何危险和产生有害作用;
b. 间接安全卫生技术措施一若直接安全卫生技术措施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时,则必须在生产设备总体设计阶段,设计出其效果与主体先进性相当的安全卫生防护装置。安全卫生防护装置的设计、制造任务不应留给用户去承担。
c. 提示性安全卫生技术措施一若直接和间接安全卫生技术措施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时,则应以说明书或在设备上设置标志等适当方式说明安全使用生产设备的条件。
4.6 生产设备的规定的整个使用期限内,匀应满足安全卫生要求。对于可能影响安全操作、控制的零部件、装置等应规定符合产品标准要求的可靠性指标。
5 一般要求
5.1 适应性
在规定使用期阴内,生产设备应满足使用环境要求,特别是满足防腐蚀、耐磨损、抗疲劳、抗老化和抵御失效的要求。
5.2 材料
5.2.1 用于制造生产设备的材料,在规定使用期限内必须能承受在规定使用条件下可能出现的各种物理的、化学的和生物的作用。
5.2.2 在正常使用环境下,对人有危害的材料不宜用来制造生产设备。若必须使用时,则应采取可靠的安全卫生技术措施以保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5.2.3 生产设备及其零部件的安全使用期限,应小于其材料在使用条件下的老化或疲劳期限。
5.2.4 易被腐蚀或空蚀的生产设备及其零部件应选用耐腐蚀或耐空蚀材料制造,并应采取防蚀措施。同时,应规定检查和更换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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